听课管理细则

    2019-10-29 16:54:45           浏览数:0

  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强化教学过程管理,促进学校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及任课教师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师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同时也为加强教师间的业务沟通和相互学习,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水平,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及任课教师。
 

  1.听课人员

  学校领导、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教学督导、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及辅导员均应在每学期内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

  2.听课时数

  2.1学校领导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不少于8学时。

  2.2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主任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科长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教务处处长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科长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其它职能部门的处长、主任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中办公室、后勤、财务、信息处等部门的管理人员适当听课,不做时数要求。

  2.3督导委员会成员要求完成学校所有任课教师1学时的听课任务。学院督导小组成员要求完成学院所有任课教师1学时的听课任务。与教学相关的其它委员会成员听课每周不少于1学时。

  2.4各学院院务会成员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

  2.5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本教研室每个教师1学时,任课教师每周听课不少于1学时。

  2.6辅导员每周听课(所任班级)不少于1学时,原则上要求辅导员了解所任班级每位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

  3.听课要求

  3.1学校领导、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教学督导有权在学校范围内听课。可自行选择听课时间、听课地点、课程和任课教师,也可根据统一安排进行听课。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及辅导员有权在院(部)内听课,可自行选择听课时间、听课地点、课程和任课教师,也可根据统一安排进行听课。也可跨院(部)听课,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任课教师。所有人员听课须满1学时,遵守课堂管理规定。除了解教师授课情况外,还必须了解、搜集并记录有关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条件、教风、学风及师生对本课程教学乃至其它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2听课人员应该提前到达课堂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听课结束,听课人员应向任课教师反馈意见,将听课反馈单于当日交给任课教师本人。发现存在问题较突出,不宜与任课教师直接反馈时,听课人须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各院(部)教学负责人或者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3.3听课人员应结合本部门或本人的工作性质对听课内容有所侧重。

  3.4所有听课人员听课时应认真填写《听课手册》,学校领导、职能部门、教学督导、其它委员会听课情况除反馈至教师本人外需统一反馈至教学质量监控中心。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师、辅导员听课情况除反馈至本人外需反馈至学院督导小组。

  3.5听课期间如发现教学事故或其它紧急情况应及时上报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3.6听课活动是一项严肃的教学督导与教学交流活动,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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