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教学督导工作管理细则

    2019-10-29 17:11:18           浏览数:0

  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监控,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强化教学督导制度,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1. 组织机构

  1.1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全校教学各环节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咨询。其任务是确保学校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的成功经验,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内涵发展。

  1.2 校级教学督导应在相关单位配合下,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和咨询,多渠道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及时向主管校长提出报告或建议,为全校教学工作提供监督保证。

  1.3 我校的校级教学督导队伍,根据我校现有的学科专业划分文教、理工和艺术等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组长由校级教学督导担任,组员由兼职督导担任。

  质量评价处代表学校为校级教学督导提供相关工作条件和技术保障,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计划,了解、掌握全校教学督导工作动态,反馈教学督导信息。

  2. 教学督导员聘任

  校级教学督导实行聘任制,主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外聘教授或在校外无兼职的我校退休教师、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退休干部以及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在岗教师。

  2.1 聘任条件

  (1)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乐于奉献。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2.2 聘任程序

  校级教学督导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教学单位和质量评价处推荐,校务委员会审定,由校长代表学校进行聘任。

  校级教学督导一般任期一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 因健康等特殊情况,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教学督导队伍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每年可作适当调整。

  3. 工作职责

  3.1 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掌握现代教育思想和理念,树立符合我校办学定位要求的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观,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相关精神。

  3.2 配合质量评价处,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3.3 根据学校每学期本科教学工作要点,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学期工作计划,独立开展工作。

  3.4 参加学校和质量评价处统一安排的专项调研检查或专项评估工作。

  4. 工作要求

  4.1 校级教学督导组长带领各个工作小组每月至少深入学院进行一轮教学巡视,经常性的开展听评课活动,了解教师备课授课、辅导答疑、实验指导等环节的实施情况,指导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熟悉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能力,客观评价教师教学效果,形成书面意见,并及时反馈。每学期提交一份督导工作总结;

  4.2 联系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并交流情况,对二级学院督导组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针对性的督查;

  4.3 参加每学期常规教学秩序检查,课程考试情况巡查,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4.4 参加学校教学督导方面的工作会议和业务学习,参加学校召开的教学工作会议等。

  4.5 在学院工作评价、教师职称评定,优秀教师评选和教学类奖项评定过程中,教学督导应提供有针对性的督查评价结果,为学校提供参考依据。

  4.6 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专项检查或专项调研工作。

  5.工作津贴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专项经费,保证学校教学督导组工作正常开展,并给予督导相应的工作津贴和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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